第三百四十一章 遗弃物和遗失物 (第2/2页)
原本。
这个事是刑事案件,他们直接将人带走就是。
可现在却变成了民事纠纷,需要调节解决。
随后。
他们主动上前。
去和齐亮磊七人沟通:「要不大家都各退一步,他们也不要这鱼了,你们干脆把这些鱼给放回晋河里,怎么样?」
可齐亮磊七人直接鼻孔朝天,一副死活不肯退让的模样。
完全不给他们面子。
齐亮磊更是委婉的暗示道:「警察同志,我们不是不想退让,可我们在河里面待了这么久,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吧?除非他们给我们1000块钱,我们就把鱼给放回去!」
「你做梦!」
旁边的李卫国闻言,气的七窍生烟。
差点背过气去。
他放生的这些鱼价值就有好几千。
这些人拿走了他的鱼,还放过来卖给他这就离谱!
「那不好意思了。」
齐亮磊冷笑了一声,提起桶子就打算离开现场。
几个民警见状也没有阻拦。
毕竟......
放生的鱼界定太模糊了,严格来说已经不属于李卫国了。
齐亮磊等人捞了这些鱼虽然很不道德,但并没有
犯法。
他们并没有从李卫国的手中直接抢鱼。
「等等!」正在此时。
秦牧却再次拦住了他们,依旧不肯放他们走。
「你还想怎样?」
齐亮磊沉着脸神情愈发不耐烦。
秦牧接二连三的找他麻烦,连警察都喊出来了,现在居然还不让他们走。
「这些鱼既然可以确定是我们的,那就好办了。」
秦牧微微一笑。
接着说道:「按照《物权法》,对于遗失物的处理规定,若有人拾得遗失物、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,必须无偿归还失主,而不能据为已有。」
「这些鱼的所有权依旧属于我们,你们拾取得之后,必须要予以归还。」
「不然的话…….就属于非法侵占他人财产,构成了侵占罪!」
当着民警的面。
他再次提出了一个新的罪名。
「你吓唬谁呢?」
齐亮磊却不以为意,撇了撇嘴。
可旁边的民警......
却露出了几分古怪的笑容。
很显然。
秦牧为了让他们「不走空」,又给他们找到了个活了。
的确。
只要能证明鱼的所有权属于他们,对方若拒不归还,便构成了侵占罪!
情节一般的,将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!
只不过……
其中一个民警看着秦牧,皱眉说道:「这些鱼是你们放生的,严格来说,应该属于遗弃物吧?」
刚才秦牧念的《物权法》法条,指的是遗失物。
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别。
遗弃物指的是原主人自愿放弃物体所有权,将其抛弃,属于无主物。
根据物权法。
矿藏、水流、森林、山岭、草原、荒地、滩涂等自然资源,境内地下、内水、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、古文化遗址、古墓葬、石窟寺以及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、隐藏物等,均归国家所有。
除了上述之外,所有无主物都按照先占先得原则。
谁先占据....
便属于谁所有。
就比如说这个鱼,已经被放生了,便属于抛弃物。
代表李卫国自愿放弃了它的所有权。
被齐亮磊等人「捡到」,便属于他们所有。
所有权已经发生了更改。
「谁说我们这是遗弃物的?」
秦牧眨了眨眼睛,指着李卫国说道:「我们院的老人今天刚买了一些鱼,打算来河边换水,结果不小心鱼都溜出去了,明显属于遗失物。」
李卫国愣了一下。
很快明白过来,连忙说道:「对,没错,我今天根本就不是来放生的,就是来换个水,但年纪太大了,没什么力气,鱼都跑河里去了.....」
虽然不知道秦牧为什么要强调这一点。
但他还是很上道的配合了起来。
民警:「......」
「按照《物权法》对遗失物的规定,任何遗忘物、遗失物、漂流物不是无主物,它们只是暂时脱离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控制。」
秦牧笑了笑,接着强调道。
事实上。
这次想要让齐亮磊七人还鱼,难度还是比较大的。
放生的鱼,属于自愿放弃所有权。
李卫国已经没有所有权了。
因此。
只能将其称之为遗失物。
只要拒绝承认他的行为在放生,那这些鱼便属于「意外逃走」的。
所有权还在李卫国手中。
这些人不还的话……
就妥妥构成了侵占罪,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!
而放生与否。
都取决于李卫国的「一念之间」。
紧接着。
秦牧看着民警,一副十分无奈的表情:「警察同志,你们也看到了,我都这么强调了,他们还不肯还鱼……」
民警深吸了一口气,盯着齐亮磊七人。
沉声道:「你们要不还是把鱼给还了吧,不然……还真有可能构成侵占罪。」
一旦明确拒不归还。
他们就必须要抓人了。
若是再和稀泥的话,他们自己可能......
都有点危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