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9章 演戏的都疯看戏的都蠢 (第2/2页)
“当拨资财。此次公办学校如电子科大、三江大学等皆已购置相关设备。若需升级,但拨资财即可。柳波……何必养此多冗员?”
“常理当由专业人员负责开发。”
“若欲行之,则可赴北京或深圳聘请一团队或公司。真正之开发者多在北京,彼处人才荟萃。软件开发需高智商之人也。”
“吾校计算机学院诸事皆自主为之。”
“即使欲行并购之事,亦须限于同业之内。”
“实则此物,但有所求,湖南尚有一校,即国防科技大学,与北大清华并列为翘楚。”
“旧日电子文档或有不逮,故需全数手书以代之。”
“此乃支撑之基,万物皆需置此平台之上,连于网络……教育部颁下诸多指令,设备纷至沓来。”
“来岁将行评估之事。”
“吾校之校园通已数度尝试,此等简易之事尚难圆满。”
“电子科大则多借外力,近一二次评估,诸专家皆论及信息化之重要。”
“教育之道,方为开发之要。”
“地方如何行事?”
“彼等并无……吾等已寻民促局相助……又言及赊欠之事,寺庙管理部分已备案,家族中姊妹共十八人。”
“公安局未介入乎?”
“此非伤害之罪,乃聚众斗殴也。二人已被刑事拘留,月余方有定论。彼等滞留不去,反言公安处置得当,学校方有过失,两子皆应受罚。被打者之家长避而不见,施暴者之家长则愿面谈。吾等当依习俗解纷,汉族习俗需先了却官司,明学校之责,而后双方自行解决。彼等所言,皆是陈词滥调。昨日初轮谈判已毕,派出所仍欲入校,公安局已明告之。现唯待学校表态。”
“何以公安局需时一月方决斗殴之事?”
“因刑事拘留之期即为一月。”
“月满之后,若定为刑事案件,则将移交检察院处理。现正录音取证,双方皆愿见家长。然一方对聚众斗殴之定性有异议,以为乃故意伤害,非聚众斗殴。对方携刀而未用,伤者实为劝架之人,故伤势定为轻微。最勇猛者乃应战童子,于宿舍内以板凳为武器。彼等翻窗欲逃,其则迎面而上,毫无惧色。今虽战败受伤,却夸大其词,言重伤将死。实则不过轻伤尔。”
“昨日吾全程参与此事之定性,确为斗殴无疑,非有开化之打引号者。”
行矣。终乃羊院茗雫诸务皆已部署或训诫得宜,时至放衙,遂邀故友共赴晚宴。人言台上做戏者痴,台下观戏者迷,今正棠蒙羊院茗雫举荐,亦已投身戏中,惟未知正棠此戏将如何启幕,又如何落幕耳。
且将心事付酒家,醉里乾坤自潇洒。本传虚构非实有,雷同之处莫惊诧。请勿妄自寻相似,各安天命乐无涯。